和签派相关的规章

CCAR-65-R2 对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是什么?

第65.11条取得执照的资格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 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 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 通过本规则第65.13条1规定的理论考试

  • 满足本规则第65.15条2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

  • 通过本规则第65.17条3规定的实践考试

  • 根据本规则第65.49条4(b)款规定颁发的书面毕业证明的颁发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24个日历月。如若逾期,申请人需重新参加200学时的课程训练。

CCAR-121-R4 对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是什么?

第121.501条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

  • (a)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N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

    • (1)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但是如果该飞行签派员已对同一组类的另一型别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则只需完成相应的转机型训练;
    • (2)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5小时(含一次起飞和着陆)。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本款要求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2.5小时;
    • (3)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90天之内,不满足本款第(2)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飞行签派员
  • (b)飞行签派员所签派的飞机与原签派的同型别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接受该飞机的差异训练

  • (c)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 (d)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满足本条(a)款第(2)项中的运行熟悉要求。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规则第121.407条6批准的该组类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完成训练观察5小时的方法来满足。但是,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求,不得减少小时数。

  • (e)合格证持有人在批准飞行签派员执行飞机签派任务前,应当确认该飞行签派员熟悉其行使签派管辖权的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但是,经审定合格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的飞行签派员,在与经审定合格的对该运行区间行使签派管辖权的飞行签派员协调后,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

备降场的确定

备降场应该符合机长的标准,燃油规定,距离、

航路宽度、空中走廊的规定、空域划分

航路宽度20KM,左右各10KM,如果有限制,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得超过8KM。

空中走廊的宽度通常为1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5公里。受条件限制的,其宽度不得小于8公里。

中国的管制空域分为四种类型,

  • 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 高空管制空域(A类空域)、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以上的空间

  • 中低空管制空域(B类空域)、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其下某指定高度的空间

  • 进近(终端)管制空域(C类空域)

  • 和机场管制地带(D类空域)

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

真航向

0到179之间,900米到8100米,600米一个高度层,

8900米之上到12500米之间,600米一个高度层,

13700米之上,1200米一个高度层。

180度到359度之间,600米到8400米之间,600米一个高度层,

9200米到12200米之间,600米一个高度层,

13100米以上1200米一个高度层。

RVSM

航路安全高度规定

  • 高原、山区高出航路的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KM以内最高标高600米
  • 在其他地区 高出航路的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KM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航空承运人为什么要雇用签派员?

第121.103条 飞行签派中心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其所实施的运行拥有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中心,并且这些飞行签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够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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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395条 飞行签派员

实施国内或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一飞行签派中心安排有足够数量的合格飞行签派员,以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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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531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
  • (b)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或者放行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 (c)飞行签派员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
    • (1)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
    • (2)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
    • (3)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次飞行。

签派员在航班起飞前应准备哪些资料,并获取那些信息?

飞行签派人员于飞机起飞前1小时30分钟收集以下情报:

  • a)起飞机场、航路、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 b)航空器情况,是否有MEL保留故障;

  • c)有关客货情况:

  • d)航路、机场设施和空中服务情况;

  • e)最新航行通告;

  • f)是否属特殊运行或特殊机场运行

  • g)影响飞行的其他情况。

签派员在航班起飞前给机组简介本次飞行应包括哪些内容?

第121.625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飞行签派员向机长的通告

  • (a)在开始飞行之前,飞行签派员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等方面的所有现行可得的报告或者信息,并且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每一所飞航路和机场的所有可得的天气实况报告和天气预报,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
  • (b)在飞行期间,飞行签派员应当及时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天气条件,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和有关设施、服务不正常的任何可以获得的补充信息。

什么是运行控制?

是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

飞行员、乘务员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

第121.483条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 (a)当飞行机组配备2名驾驶员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1)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于不多于2个航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以延长至9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但对飞行任务解除的时间是发生在当地时间午夜零点之后的,则应安排1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9小时;
    •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6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 (b)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符合第121.451条(a)款5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1)值勤期最多16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但对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以延长至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12小时;
    •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8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4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 (c)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符合第121.451条(a)款5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并为飞行机组提供经批准的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1)值勤期最多18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8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16小时;
    •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20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8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 (d)当飞行机组配备4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符合第121.451条(a)款5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1)值勤期最多20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7小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2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20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20小时;
    •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22小时,但该值勤期后22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人数
2 14(8)

第121.487条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合格证持有人在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含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和本规则之外的运行,如训练、调机、私用和作业飞行等)遵守以下规定:

  • (a)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小时。
  • (b)任一日历月飞行时间不超过100小时,任何连续三个日历月内的总飞行时间不得超过270小时。
  • (c)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000小时。

乘务员的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

第121.491条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 (a)当按照本规则第121.39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9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 (b)在按照本规则第121.39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上增加客舱乘务员人数时,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 (1)增加1名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16小时;增加2名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增加3名或者3名以上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
    • (2)值勤期超过14小时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 (c)合格证持有人安排客舱乘务员值勤期时,如果按照正常情况能够在限制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客舱乘务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值勤期最多不得超过本条(a)或(b)(1)规定值勤期限制的时间4小时,并且按照(b)(2)规定的后继休息期不得因此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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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493条客舱乘务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合格证持有人在为客舱乘务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客舱乘务员的总飞行时间符合以下规定:

  • (a)在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内不超过40小时。
  • (b)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10小时。
  • (c)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200小时。
  • (d)客舱乘务员在飞机上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时间应当记入客舱乘务员的飞行时间。

签派员的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

第121.503条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规定飞行签派员日常的值勤时间。值勤时间应当从飞行签派员为签派飞机而了解气象情况和飞机运行情况时刻开始,至所签派的每架飞机已完成飞行,或者已超出其管辖范围,或者由另一位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接替其工作时止。
  • (b)除出现了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情形或者紧急情况之外,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飞行签派员连续值勤超过10小时;
    • (2)如果飞行签派员在连续24小时内被安排值勤时间超过10小时,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该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达到或者累计达到10小时之前为他提供至少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
    • (3)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任意连续7个日历日内为飞行签派员安排一个至少连续24小时的休息期,或者在任一日历月中被安排相当时间的休息期。
  • (c)合格证持有人在经局方批准后,可以安排在境外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在24小时内连续工作超过10小时,但在每个24小时期间内,应当安排该飞行签派员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

1. 第65.13条理论考试要求 (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之后完成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 (b)理论考试应当包含以下航空知识内容: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锋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 (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 (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 (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 (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11)人为因素;(12)决策与判断; (13)签派资源管理和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等。
2. 第65.15条经历和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考试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在签派放行岗位上实习至少90天;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a)款或(b)款规定的要求: (a)申请人在申请理论考试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任意组合,并圆满完成按照本规则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要求设置的至少200小时的课程训练。申请时应当提供了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1)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 (2)在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担任驾驶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飞机性能工程师、航行情报人员。 (3)在航空器运行中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或民用航空情报员。 (4)在航空器运行中,履行局方认为能够提供同等经历的其他职责。 (b)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小时的课程训练,并提供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3. 第65.17条实践考试要求 (a)理论考试合格,并满足本规则第65.15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的,执照申请人可以持理论考试合格成绩单参加实践考试。 (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内容应当基于本规则附件A和《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中的规定要求。
4. 第65.19条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a)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申请参加理论或实践考试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本规则附件B中规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2)提供符合本规则第65.13条、第65.15条或者第65.17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版,并按照要求在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系统上填写相关资料; (b)执照考试申请人按照(a)款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安排考试的时间,指定考试地点和考试员,并将前述决定通知申请人,向其发放准考证。 (1)执照考试申请人在接到考试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2)飞行签派员的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成绩均为百分制的80分。
5. 第121.451条(a)款 第121.451条概则 (a)在配备三名(含)以上驾驶员的运行中,如需配备一名在巡航阶段替代机长工作的资深副驾驶,该副驾驶除无需满足本规则第121.457条规定的运行经历外,应当完全合格于在该次运行中担任机长。第121.457条新机型和新职位上的运行经历要求 (a)在飞机上担任机组必需成员的人员,应当在该型别飞机和在该机组成员位置上,圆满完成本条要求的巩固知识与技术所需的飞行经验、飞行次数和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取得规定的运行经历。但下列情况除外: (1)除机长之外的机组成员,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在担任本职工作中,获得符合本条要求的运行经历; (2)符合机长要求的驾驶员可以担任符合第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或者副驾驶; (3)对于同一型别中的各个改型,不要求在该改型上建立新的运行经历。 (b)在获得运行经历时,机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持有适合于该机组成员职位和该飞机的执照与等级;(2)已经圆满完成有关该型别飞机和该机组成员职位的相应地面与飞行训练; (3)这些经历应当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获得。但是,当某一飞机先前未曾由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使用过时,在该飞机验证飞行或者调机飞行中所获得的经历可以用于满足本条的运行经历要求。 (c)驾驶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获得运行经历: (1)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对于完成初始或者升级训练、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应当在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的监视下完成规定的职责至少一个航段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在按照本条规定取得运行经历的过程中,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应当担任机长并坐在驾驶员座位上; (2)副驾驶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监督下完成其职责; (3)运行经历所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和飞行次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组类Ⅰ,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5小时; (ii)组类Ⅰ,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小时; (iii)组类Ⅱ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5小时; (iv)本项要求的运行经历中,应当包括至少4次飞行,其中包括至少3次作为该飞机的操作驾驶员的飞行。其中的1次操作应当在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用人工飞行的方式操作飞机。 (d)飞行机械员应当在飞行机械检查员或者教员的监督下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至少达到下列小时数: (1)组类Ⅰ,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8小时; (2)组类Ⅰ,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0小时; (3)组类Ⅱ飞机,12小时。 (e)客舱乘务员应当在客舱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5小时,客舱乘务检查员应当亲自观察这些职责的完成情况。正在获得飞行经验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f)对于新机型、新职位的驾驶员,为巩固其知识与技术,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其飞行连续性: (1)在完成新机型或者新职位上的训练之后的120天之内,应当安排航线飞行至少100小时; (2)如果驾驶员在完成必需的100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前,到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另一型别飞机上担任驾驶员,则该驾驶员在重新回到新机型上担任驾驶员时,应当首先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机上完成经批准的复习训练; (3)对于在120天之内没有完成必需的100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的驾驶员,应当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机上完成熟练检查并重新建立120天之内100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
6. 第121.407条 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的批准 (a)在按照本规则所进行的训练和检查中所用的每一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局方批准,可以用于该合格证持有人、该型别飞机和所涉及的具体动作、程序或者机组成员职能; (2)持续保持获得批准所要求的性能、功能和其他特性; (3)在所模拟的飞机作了改装,导致获得批准所要求的性能、功能或者其他特性发生变化时,作与其相一致的改装; (4)在使用之前,对其进行每日的飞行前功能检查; (5)具有每日的缺陷记录本,在每次训练飞行或者检查飞行结束时,由有关的教员或者航空检查人员将发现的每个缺陷记入该记录本中。 (b)一台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或者其他训练设备,可以批准给一个以上的合格证持有人使用。 (c)飞行模拟机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以用于代替飞机,来满足本规则第121.461条、第121.465条和本规则附件D、附件E中的飞机飞行训练和检查要求: (1)按照本条得到批准,并且符合本规则附件G对高级飞行模拟机的相应要求; (2)在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使用,该大纲符合本规则附件G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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